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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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发布(图1)

近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7月6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包括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新办法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根据《办法》,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经成立但尚未申请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下,资金管理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于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大会,只有符合自行管理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才会将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在专户管理银行中开设的账户,并将相关账目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资金管理系统对于这些自行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决定等事项,需要得到业主表决的同意。

对于已经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住宅小区,但尚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前往专户管理银行,按照规定标准交存足额资金。如果业主分户账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的30%,则需要及时续交资金。对于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对于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况,续交方案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提出,资金管理系统并由全体业主表决和组织实施。

《办法》还提到,办公、商业等非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后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此次《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发布,将为海口市的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提供更加清晰的规范和指导,有助于保障业主的权益,维护住房质量和社区环境的改善。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该办法的宣传和推广,确保广大业主能够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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